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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律臨法院解封保全財產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一、申請解封當事人需向法院提出解封保全財產的申請。這通常發生在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或者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其他導致保全措施不再需要的情況下。二、法院審查法院在收到解封申請后,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法院會核實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真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解封的法定情形。三、作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解封條件的,法院會作出解封保全財產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裁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都必須明確表達解封的意思,并說明解封的理由和依據。四、執行解封裁定作出后,法院會立即執行解封操作。執行過程中,法院會向相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辦理財產解封手續。同時,法院還會將解封情況及時通知當事人,以確保其知情權得到保障。五、解封效力解封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被解封的財產將恢復其原有的狀態和使用功能,當事人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處分。同時,如果因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申請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法院解封保全財產的流程包括申請解封、法院審查、作出裁定、執行解封以及解封效力等步驟。這些步驟共同構成了法院解封保全財產的完整流程,確保了法院在解封過程中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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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深圳市扎實推進欠薪治理,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持續打擊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違法行為,堅決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形成有力震懾。市治欠辦選取了近期各單位查處的2宗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案例一:棕櫚泉悅安閣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下半年,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在處置群體討薪事件時發現:棕櫚泉悅安閣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深圳市寶觀城股份合作公司未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的規定。2023年11月20日,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該項目建設單位深圳市寶觀城股份合作公司限期整改。 二、調查與處理 2023年12月5日,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對項目提交的整改資料進行核查,發現深圳市寶觀城股份合作公司仍未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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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管局等六部門下發通知,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該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為三年,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事前防范新政化解工程風險 長期以來,業主方不規范履行合同行為是導致工程款拖欠和工人工資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法律規定承包方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屬于“事后性救濟”,及時性不足,亟需推出一項事前防范的規制措施,即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用于規范業主履約行為。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轉移、分擔、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重要措施,實施后對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哪些項目屬于須開立工程款支付擔保呢?根據要求,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新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以施工許可證登記日期為準。此外,停工項目復工后,如需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應在復工后3個月內按本通知要求辦理工程款擔保,已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期限應做相應調整。 在全市房建市政領域,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方式可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等。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價款的8%~10%,擔保期限截至工程竣工結算款(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結清之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但擔保...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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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日報訊(記者 王亞蕓報道)近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聯合印發《自治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自治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建設,有效防范商品房逾期交付和爛尾風險,保障商品房、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這是新疆首次印發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自治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和監管機構三方責任,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資金要全部用于項目開發建設,明確要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作為專用賬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 《自治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明確了在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為確保交易資金安全,出賣人和買受人可以約定由房產管理部門對交易資金進行監管;明確了房屋出賣人、買受人及資金監管人的權利和義務,自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時起,監管賬戶內交易資金即歸賣方占有使用,并明確要求資金監管人劃轉資金的時限;對買賣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房屋不符合權屬轉移登記條件或有權機關限制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等未達成交易的情況,明確要求雙方應在辦理合同注銷備案手續后,第三方資金監管人才能將監管資金退還買家。“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落實‘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工作任務的重要舉措。”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處長于秀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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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法釋〔2020〕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關于一般規定 第一條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