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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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規〔20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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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力資源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區管理局,市各銀行保險機構,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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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預防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現將《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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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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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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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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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中國民用航空深圳安全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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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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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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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預防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27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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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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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工資保證金可以采取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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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銀行、工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相關協助配合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資保證金制度統籌、監督和管理,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承擔工資保證金具體經辦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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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3%繳存,最高為300萬元,最低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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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以免除繳存工資保證金,但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本市沒有承建工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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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本市范圍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1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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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工程,須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或已進行了開工備案,并已納入深圳市建筑業實名制和分賬制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兩制平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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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本辦法繳存保證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對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儲比例。對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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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前2年內在本市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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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本市銀行、保險機構或工程擔保公司申請開立保函、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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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保險機構或工程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保證人)辦理工資保證金保函、保單等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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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部設立在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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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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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保證人在本市開展保證金業務,應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報備表、保函、保單模板和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業務的承諾書(附件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在本地開展工資支付保證金第三方擔保業務的擔保保證人進行“清單式”管理,引導擔保保證人自行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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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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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實施開工備案制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在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擔保保證人處辦理保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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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工程項目應當繳存的工資保證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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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開立保函、保單后,應當將保函、保單上傳兩制平臺,并將銀行保函、保單正本原件提交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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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銀行保函、工程擔保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附件2),必須明確以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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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為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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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 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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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證保險參考前款規定執行,有效期至少為1年,施工總承包單位投保時保證連續投保年限不短于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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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將開立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擔保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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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后,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可以向擔保保證人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3),通知擔保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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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保證人應當在收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及保函、保單正本原件5個工作日內,依照保函、保單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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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使用保證金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保單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保單。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保單,上傳兩制平臺,并提交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后,原保函、保單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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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竣工(交工)驗收后,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提交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書面承諾和《返還工資保證金保函(保單)正本原件申請書》(附件4),可以申請返還保函、保單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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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承諾在官方網站公示30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提交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承諾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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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公示期滿未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返還保函、保單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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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公示期間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重新申請返還保函、保單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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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提供、更新保函、保單的,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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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本辦法繳存保證金的,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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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擔保保證人實施動態監管和指導,不斷提升擔保保證人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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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保證人要增強欠薪風險識別能力,認真開展保前、保中、保后管理,及時做好預警預案和線索報送,提前預控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并在欠薪發生后按保函約定及時代為履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的要在 24 小時內配合相關行政部門給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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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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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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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及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快推進本市工資保證金信息化管理建設,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統籌歸集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等信息,相關單位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信息,建立施工單位和擔保保證人守法誠信檔案,創新服務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保證金進行全過程監管,提升保證金管理效能,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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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銀行保險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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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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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辦法實施前,施工總承包單位已依照《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深人社規〔2018〕17號)繳存保證金的,原保函、保單繼續有效,并視為已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辦法要求繳存保證金。在本辦法實施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繳存而未繳存工資保證金的,以及保函、保單到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更換保函、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