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報訊(記者 王亞蕓報道)近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聯合印發《自治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自治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建設,有效防范商品房逾期交付和爛尾風險,保障商品房、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這是新疆首次印發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
《自治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和監管機構三方責任,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資金要全部用于項目開發建設,明確要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作為專用賬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
《自治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明確了在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為確保交易資金安全,出賣人和買受人可以約定由房產管理部門對交易資金進行監管;明確了房屋出賣人、買受人及資金監管人的權利和義務,自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時起,監管賬戶內交易資金即歸賣方占有使用,并明確要求資金監管人劃轉資金的時限;對買賣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房屋不符合權屬轉移登記條件或有權機關限制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等未達成交易的情況,明確要求雙方應在辦理合同注銷備案手續后,第三方資金監管人才能將監管資金退還買家。
“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落實‘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工作任務的重要舉措。”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處長于秀強說,下一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推廣示范文本使用,加強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切實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保障市場規范運行。